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71號
TYDV,105,司促,9371,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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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許詣鑫
債 務 人 陳玉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參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陸佰柒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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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