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50號
TYDV,105,司促,875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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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債 務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債 務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
二、債務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
  貳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零柒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前二項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另一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
  免其給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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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