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8號
債 權 人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莊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
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
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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