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
債 權 人 鍾淼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玉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表明是否持支票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並提出退
票理由單。如未為提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
例如:借款、貨款等)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
因事實。另如未約定利率,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如係請求票款,利息則應自提示日起算,如有違誤,請更
正之(票號FB0000000 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似與提示日
不符。)
三、請求之總金額與系爭肆紙支票票面金額之加總不符,請確
認是否有違誤,如有違誤,請更正之。(支票票面金額合
計為新臺幣2,027,500 元)
四、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劉「育」坤,並非劉「玉」坤,如債務
人姓名有誤,亦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