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493號
TYDV,105,司促,8493,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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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493號
債 權 人 羽冠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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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冠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