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408號
債 權 人 蘋果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書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三、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何書宇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2 年4 月23日 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 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 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