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莊文玲
債 務 人 洪淵琛
債 務 人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參拾壹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仟貳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伍仟零伍拾萬肆仟捌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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