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2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義雄
債 務 人 何紹麒
債 務 人 金純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何紹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
零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何
紹麒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金純羽清償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