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50號
TYDV,105,司促,8250,2016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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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陳振賢,請補經
         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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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