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50號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陳振賢,請補經 合法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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