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 權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係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東(董事)既已死亡,
且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依公司法第71條第
1 項第4 款及第113 條規定,構成有限公司解散之事由。又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亦有明定,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債
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
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至債權人所陳選任陳盈君為特別代理人乙事,依上揭規定及
說明,因債務人公司已解散,依法應以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故債權人此項主張顯與法未合。另查陳盈君對陳
小玲已拋棄繼承,並具狀到院表明反對擔任債務人公司之特
別代理人,特此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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