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債 權 人 心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紀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單所載之訂購人為「桃園市
私立欣欣幼兒園」,園長亦為「楊」姓之人,皆非債務人
「郭紀珊」。
三、故請表明訂購人究為何人。
四、如訂購人為「郭紀珊」,則請表明為何實際訂購人與應收
帳款單之訂購人不同之原因,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五、如訂購人為「桃園市私立欣欣幼兒園」,則請改以該幼兒
園為本件債務人,並請表明該幼兒園負責人之姓名、地址
,亦請表明該幼兒園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組織型態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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