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號
TYDV,105,司,2,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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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朝吉
代 理 人 陳正雄
相 對 人 上人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係相對人上人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其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21日為經濟部廢止登記,惟相對人 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是依公司法第81條規 定聲請鈞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聲請人在廢止登記時為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等情。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遭經濟部 為廢止登記之情,有其提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為證 ,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應可採信。依前開公司法第79條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此為法定清算人,是依上開有限公司設立 登記事項卡記載相對人之董事即聲請人簡朝吉、股東為簡慧 玲、陳鳳嬌張美智李阿蜜,而董事係由股東會就有行為 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參見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是聲 請人亦是股東,所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廢止登記進入 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以全體股東(即聲請人等人)為 清算人,應無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派清算人事由,是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法定清算人之情,顯不足採信。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法無據,是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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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人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