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8號
TYDV,104,重訴,58,201605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被   告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曹莊淑卿
訴訟代理人 曹志翔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1/1頁


參考資料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