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30號
TYDV,104,重訴,530,2016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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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曾瑞元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律師
被   告 莊國清
      莊國龍
      莊德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續字第五七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損害債權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等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偵續 字第57號案件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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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