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14號
TYDV,104,訴,1314,201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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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李金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淅芸
訴訟代理人 蔡踵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踵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弘電腦有限公司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9,8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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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弘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