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黃文斌即黃坤發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楊雅婷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債 權 人 黃桂英 林宜佳 蘇紋慧 許永東 張雲菁 李宜芳 詹玉意 林俊佑 陳慶華 吳羿蓁 賴育珊 鄭佳玲 林錦秀 劉芳旭 梁慧萍 李昱瑩 鍾欣潔 邱珮芸 林筱淳 林嘉慧 林憶淳 謝曉樺 李昀靜 隨婉香 黃筱晴 羅淑珺 賴怡文 洪珊珊 王文卉 黃明秀 張銘哲 官曉吟 朱文惠 湯幼秀 黃琡婷 蔡茵茵 簡玉珍 林家迎 莊寧峮 莊繡慢 劉怡妏 曾光富 江郡璇 王郁琳 翁雅怡 張麗雪 許嘉芳 張語倢 陳天豪 高心梅 石羽君 邱佳瑩 曾友寬 王建富 曹敏 丁珮華 鄭詮耀 江思儀 林青慧 張家瑜 張靜儀 方美智 溫乙華 李詩婷 蔡億霖 丁小雨 林楷育 林冠瑜 魏志琇 林雅晴 陳品儒 薛秋香 詹碧瑛 王靖怡 賴采君 周琇羚 黃子明 李秀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 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 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同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於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新臺幣(以下同) 17,035元、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56218 號扣押之股票變 賣價值1,562 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保單解約金 35,982元及機車一輛價值15,000元,合計共69,579元。經本 處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由債務人提出等值 之現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債務 人業已解繳等值現款到院,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