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54號
TYDM,105,聲,2054,201605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秋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秋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秋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於民國96年8 月 8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5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年2 月,並於95年11月1 日確定;⑵又於97年8 月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34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 執行,受刑人於96年8 月8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 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 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1 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日數9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10月 2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