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84號
TYDM,105,聲,1784,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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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曾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曾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曾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4 月 8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復於10 5 年5 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8年10月間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 定,受刑人並於103 年4 月8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 為106 年7 月3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6 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 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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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