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79號
TYDM,105,聲,1679,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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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甘育騰
受 刑 人 林致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育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 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致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甘育騰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 因該受刑人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利息沒入。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 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 等附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 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受刑人已 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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