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68號
TYDM,105,聲,1668,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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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振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4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振智於104 年1 月1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4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8 月1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2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7 月17日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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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