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00
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正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內並應為如附件本院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事項。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正宗自民國98年11月間起至102年3月間止,任職於凡諾斯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下稱凡 諾斯公司),負責向客戶收取購買濾水器之分期付款費用後 繳回公司,係從事業務之人。黃正宗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0年6月間 起至102年3月間止,將其向附表一、二所示客戶收取之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66萬1,300 元予以侵占入己,而以未遇 該等客戶、客戶遲未繳款等理由搪塞凡諾斯公司。嗣黃正宗 於102年3月間無故自行離職,經凡諾斯公司察覺有異而由會 計人員紀怡岑及收款人員趙耿頡電聯或親洽該等客戶,始悉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黃正宗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凡諾斯公司經理陳哲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即凡諾斯公司會計紀怡岑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凡諾斯公 司收款人員趙耿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凡諾斯公 司客戶劉品楨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如附表一所示凡諾斯公司之客戶保固書、遭侵占客戶款項明 細表、被告之履歷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正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因缺錢花用,利用其業務上負責向客戶收取購買濾水 器款項之便,乃出於一個業務侵占犯意之決定,多次將向客 戶收取而來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加以侵吞入己,此多次 業務侵占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行 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利用告訴 人凡諾斯公司對其之信任,將客戶支付予該公司之款項予以 侵占入己,且侵占之總金額達66萬1,300 元,使凡諾斯公司 蒙受損失,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 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業與凡諾斯公司達成調解,此有本 院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稽,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雖曾於98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148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惟嗣緩刑未經 撤銷而於100 年11月16日期滿,按諸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依此即不能認為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 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其於本案係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凡諾斯公司達成調 解,足認其知所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末衡以被告與 告訴人凡諾斯公司約定如附件本院調解筆錄所示之調解方案 仍未全部履行完畢,尋思保障告訴人之權益,必須要求被告 履行特定事項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責 命其應為如附件本院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事項,充作緩刑宣 告之負擔。惟若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期間之負擔 ,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有保固書附卷足證繳款情形之客戶):┌──┬──────┬────────────┬──────┬────────┐
│編號│客戶姓名 │收款時間 │侵占金額 │保固書在102年度 │
│ │ │ │(新臺幣元)│他字第4447號卷之│
│ │ │ │ │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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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連雅俐 │100.6.15至100.10.15共5期│ 17,000 │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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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巫連豐 │100.12.15至101.6.15共5期│ 16,000 │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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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歐淑琴 │101.3.15至101.5.15共3期 │ 12,000 │20、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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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品禛 │101.3.17至101.9.29共5期 │ 12,000 │29、53、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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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胡嘉展 │101.4.6至101.7.6共4期 │ 20,000 │23、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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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傳為(劉秀│101.4.15至101.8.15共5期 │ 20,000 │12頁 │
│ │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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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蔡承郁 │101.5.15至101.7.15共3期 │ 12,000 │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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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呂京霖 │101.5.29至101.8.29共4期 │ 12,000 │16、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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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益萬 │101.7.5至101.8.5共2期 │ 8,000 │13、9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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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彭玉蓮 │101.8.6至101.12.6共5期 │ 13,100 │25、9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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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陳秀娥 │101.8.15 │ 17,000 │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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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林春梅 │101.8.25至101.10.25共3期│ 6,000 │27、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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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潘麗雅 │101.9.30至102.1.30共5期 │ 19,000 │26、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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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瀅蓁 │101.10.5至102.2.5共5期 │ 20,000 │21、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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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林進雄 │101.11.10至102.1.10共3期│ 15,000 │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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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張晏甄 │101.11.12至102.1.12共3期│ 13,000 │19、9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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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洪駿勝 │101.12.10至102.3.10共4期│ 16,000 │15、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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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沈忠賢 │101.12.10至102.1.10共2期│ 8,000 │18、1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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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周正芳 │101.12.20至102.2.20共3期│ 14,000 │10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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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林冠任 │102.1.15至102.3.15共3期 │ 6,000 │10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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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陳淑卿 │102.1.25 │ 2,000 │22、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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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李如媛 │102.2.6至102.4.6共3期 │ 11,400 │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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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總額:28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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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無保固書附卷,經告訴人員工確認繳款情形之客戶): ┌──┬────┬─────┬────────────┐
│編號│客戶姓名│侵占金額(│確認方式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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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月琴 │ 12,000 │收款人員趙耿頡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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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建榮 │ 5,000 │收款人員趙耿頡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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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康 琴 │ 1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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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建忠 │ 8,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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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冠倫 │ 9,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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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詹智文 │ 20,000 │服務人員曾啟哲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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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瑞新 │ 1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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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秀月 │ 7,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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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筱琪 │ 15,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服務人員│
│ │ │ │戴俊安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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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劉聰烈 │ 9,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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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吳金蘭 │ 2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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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趙明軒 │ 2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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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高全和 │ 9,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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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姚忠呈 │ 12,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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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羅俊梅 │ 4,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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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江月霞 │ 2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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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邱曉筠 │ 8,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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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梁君晟 │ 16,8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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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徐莉芬 │ 20,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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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彭瑞雪 │ 16,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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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柯彩綿 │ 19,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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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林偉銘 │ 13,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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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陳靜惠 │ 15,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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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呂美花 │ 21,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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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魏明對 │ 13,000 │會計紀宜岑電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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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沈忠瑩 │ 25,000 │服務人員戴俊安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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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陳麗華 │ 15,000 │服務人員親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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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總額:37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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