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5年度,95號
TYDM,105,審交簡,95,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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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健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
第2153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健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蕭健豪自民國104 年9 月25日下午5 時起至6 時止,在位於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之某小吃店內飲用酒類後,雖先搭乘計 程車返家休息,然俟翌(26)日凌晨2 時許,明知其體內血 液中之酒精濃度尚未完全代謝,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2 時45分許,在行經桃園 市大溪區仁和西街(起訴書誤載為仁和七街)與仁和五街口 時,因故撞擊路旁之路燈及黃仲儀所有而停放在該處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圳頂派出所員警陳宥均據報到場處理,並測得蕭健豪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後,乃將蕭健豪帶回圳頂派 出所。詎蕭健豪於同日凌晨3 時52分許,在圳頂派出所之偵 訊室內,明知陳宥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陳宥均 欲對其搜身之際,另基於對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以腳踢踹 陳宥均,致陳宥均受有右膝、小腿紅腫挫傷之傷害(涉犯傷 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並由本院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如下) ,而以此方式對公務員施強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健豪於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陳宥均在偵查中之證述;黃仲儀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張輝鵬診所診斷證明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職務報告、受傷照片、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暨車損照片。
三、核被告蕭健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及同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並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 路交通安全,且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 ,復於為警查獲後,又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強暴,藐視 公權力之執行,妨害國家公務之順利進行,所為實不足取, 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蕭健豪上開對公務員施強暴之行為,同 時造成告訴人陳宥均受有傷害,故認被告另犯有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等語。然查:本案被告所涉犯之傷害罪部 分,業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憑,且因檢察官認此與被告另所犯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不另 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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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