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偵字第26308 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係告訴人魏振倫之配偶,緣甲○○ 透過手機遊戲認識李尚益(所涉妨害家庭罪嫌,另行發布通 緝),其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5 、6 月間某日下 午,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探索汽車旅館內,與李尚益發生性交 行為1 次,而為通姦之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 段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涉犯之第239 條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魏振倫於本院繫屬中,聲請撤回 告訴,有告訴人105 年5 月5 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