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重附民字,105年度,2號
TYDM,105,原交重附民,2,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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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文冠
      吳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被   告 陳武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原交易字第9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武財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蔡文冠吳玉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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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