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45號
TYDM,104,易,545,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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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為中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一字
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為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為中及告訴人洪進明分別係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龍華科技大學」(下稱龍華大學) 國際企業系(下稱國企系)之系主任及助理教授。詎被告因 推行系務及準備教育部教學評鑑而與告訴人產生心結,竟基 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 3 、4 所示時間,屢次在寄予該系所有教師之電子郵件文章 中,以及民國100 年4 月21日該系系務會議上(即如附表編 號2 所示部分),謔稱告訴人及林璐安魏聖忠為「三寶老 師」等語及指摘附表所示之內容,或謔稱告訴人及林璐安魏聖忠、黃雅琪、吳芝文(以上4 人均未據告訴)是「三寶 +2老師」等語及指摘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 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並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就如附 表編號1 、3 、4 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就如附 表編號2 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及同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繼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 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 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為中涉犯前揭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 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供述、 告訴人洪進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訊時之指述、證人魏聖



忠、黃雅琪、陳財家於偵訊時之證述、如附表編號1 、4 所 示之電子郵件、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15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內容為 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龍華大學國企系系務會議錄音譯文)、 被告於99年5 月21日致該系教師之文章、分別於99年6 月14 日、同年7 月7 日、10月15日、10月21日透過國企系秘書寄 予系上教師之電子郵件、告訴人於97至99學年度教學評鑑成 績表、國企系著作統計表、告訴人於94、95及97至99學年度 教師教務服務考核成績彙總表、服務成績評分表及近年國貿 系平均數一覽表等證據為其主要論述。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寄 送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電子郵件予該系教師,並有於10 0 年4 月21日在該系系務會議上發表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 論,且有於100 年5 月5 日發送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予 系上課程委員會各委員等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 誹謗及加重誹謗等犯行,辯稱:因我是佛教徒,很自然會將 包含洪進明在內的三位老師(另二位指含魏聖忠林璐安) 用「三寶」歸類,「三寶+2」是再加上吳芝文和黃雅琪老師 ,我不知道也不覺得「三寶」是負面用語,我用「三寶」來 稱呼他們,是為拉近距離、把評鑑做好,並無侮辱或誹謗之 意。此外,我認為大學教師的主要義務是教學與研究,附隨 義務就如我們龍華大學聘約上所載(見審易字卷第42頁), 我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之目的其實只是要求專業的教師盡 附隨義務,如關於教育部的評鑑、計畫的撰寫、產學攜手案 的執行與雙軌旗艦案的執行,而我認為洪進明老師沒有盡到 附隨義務,他所寫的計畫就只有請業界專家來演講,且他所 請的業界專家都是校友,對照同系上陳財家老師寫的計畫差 太多了,我覺得洪進明老師應該寫一個更詳盡的計畫而不是 只有請專家來演講,這樣才符合教育部評鑑的期待。而我們 聘請洪進明老師到國企系任教就是因為他有實務經驗,希望 他可以多接一些產學合作案來達到學校對我們系上的要求, 但就我所知他並沒有接任何產學合作案;另我有分配產學攜 手計畫跟雙軌計畫給洪進明,但他都拒絕,變成我自己做, 但其他老師如陳財家,他自己有組國際市場中心,帶領系上 團隊成員前進,為系上爭取績效,相較之下,我認為洪進明 老師沒有盡到其附隨義務,故我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 可說明我對系務推動與發展的看法,主要是要督促洪進明老 師,要求他發揮他的專長、做得更多,一方面盡教師的附隨 義務,一方面可以讓我們系上更好、評價更高,也希望他為 國企系的招生與國企系的學生盡心力,我並無詆毀他專業的 意思等語(見刑事答辯狀、他字卷第158 頁至第162 頁反面



、審易字卷第48頁反面、易字卷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第14 4 頁正、反面、第253 頁反面至第255 頁),經查: ㈠ 被告及告訴人於100 年間分別為上址龍華大學國企系之系主 任及助理教授,被告分別於100 年3 月31日、同年6 月22日 在寄予該系所有教師之電子郵件中(如附表編號1 、4 ), 又於100 年4 月21日在該系系務會議上(如附表編號2 ), 復於100 年5 月5 日在發送予系上課程委員之文件內(如附 表編號3 ),稱告訴人為「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 並分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 官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無訛(見他 字卷第110 至111 頁、偵續一字卷第85頁、第50至51頁、審 易字卷第48頁正、反面、易字卷第26至27頁、第227 頁反面 至第22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進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龍華大學國企系助理教授魏 聖忠、黃雅琪於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皆大致相符(見他字卷 第110 至111 頁、偵字卷第17至18頁、偵續字卷第91至92、 97至99頁、易字卷第142 頁反面至第144 頁、第187 頁反面 至第189 頁、第192 至194 、219 至221 頁、第226 頁反面 至第227 頁反面),並有被告透過該校國企系系秘書周佩樺 於100 年3 月31日寄予該系老師之電子郵件、於100 年6 月 22日寄予龍華大學校長、副校長及該系教師之電子郵件、於 100 年5 月5 日發送予系上課程委員之文件(以上均為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2 月15日之勘驗 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8至47頁、偵續一字卷第94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 惟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 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參酌同法 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 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 條、第311 條有關誹 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次按刑法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 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 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 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以文字誹謗罪(加重誹謗罪),乃以散布文字 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以上兩罪雖同係 妨害他人之名譽,但二者之區別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公然侮辱在於抽象之謾罵,並未指摘具 體之事實,而誹謗在於指摘、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且不限 於公然為之。亦即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



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 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司法院30年院字第2179號 解釋意旨、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 。觀諸被告於100 年3 月31日寄予系上教師之電子郵件中, 稱證人洪進明為「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指稱系務 推動上多未麻煩「三寶+2老師」,讓其處於「養尊處優」狀 態,且儘量將證人洪進明維持該狀態,因其為系上未來的希 望,又稱證人洪進明為「國企系之寶」,惟所見卻「僅止於 此」,並反諷期待見識證人洪進明30餘年「實務經驗」,然 註明「不是上班經驗」,復稱「這幾位老師(即『三寶+2老 師』)平時到底在幹嘛?平日也沒安排什麼事情給老師們做 ,怎麼一輪檢視後,發覺這幾位夢幻老師的績效均不佳,甚 至於有老師在所有項目都掛蛋!」,明指包含證人洪進明在 內的幾位教師均績效不佳;繼被告於100 年4 月21日在龍華 大學國企系之系務會議上稱證人洪進明為「三寶老師」,並 稱:不要有過去大學教授那種產品,你會發現你今天很快樂 ,有課來,沒課回家,然後做一點點雜事,你就覺得很累, 但其實還有更多事在等著你,世界是公平的,未來即是「三 寶+2」的年代了;吳芝文老師當了主任之後,我想大家應該 還會繼續支持她,「三寶+2」職責就重了,因為你現在沒什 麼事,未來有事,這世界是公平的等語,直指在尚有諸多系 上事務待證人洪進明參與之情況下,證人洪進明沒授課時即 返家,做一點事就覺得累,而未能積極任事;再被告於100 年5 月5 日發予系上課程委員之文件中稱證人洪進明為「三 寶老師」,且於文章中指稱「我很早就呼籲『三寶+2老師』 最好準備。這也是系上任何大事情都沒有麻煩『三寶+2老師 』的緣故。現在讓這些老師休養生息,就是著眼於未來系的 發展要仰仗這幾位老師,特別是『三寶老師』,更是『台柱 中的台柱』。不過,目前系上開出的課程與學生的成就…等 ,『國際行銷』的色彩似乎不濃,甚至於財家老師問我:這 好像是公關課程…?敬愛的『三寶老師』,好好檢討一下吧 !我要到清傳招生了,不多談。到時課開不出來,恕難負責 。」等語,以證人洪進明為國系企之臺柱反諷之,又明指證 人洪進明所開課程欠缺國企行銷之專業性;另被告於100 年 6 月22日寄予龍華大學校長、副校長及該系教師之電子郵件 中稱證人洪進明為「三寶老師」,繼稱「三寶+2老師」為「 鑽石夢幻組合」,且反諷期待見識證人洪進明30餘年「實務 經驗」,惟註明「不是上班經驗」,仍指稱該「鑽石夢幻組 合」處於「養精蓄銳」階段,因如其不離開系主任位置,系



上其他同仁會因系務繁重與任務分擔不平均而心生不滿,且 「鑽石夢幻組合」亦覺得遭其所「冷凍」,而心懷不滿等語 ,諷刺證人洪進明學術經驗不足。然被告前揭如附表所示之 言論,僅屬主觀地表達其對於證人洪進明學術經歷、所開課 程之專業性及參與系上事務之積極性等關於證人洪進明之教 學工作表現作出評論,並未指明何具體之時、地、事等內容 ,如僅以上開言論觀之,實無法得悉被告指摘之具體事實為 何,而該等用語既非具體事實之描述,即無所謂事實真偽之 問題,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言論, 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如附表編號2 所 示之言論,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應屬誤會。 ㈢ 證人洪進明雖於審理時證稱:林為中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 電子郵件中稱我為「三寶+2老師」,處於「養尊處優」狀態 ,並說「這幾位夢幻老師績效均不佳,甚至於有老師在所有 項目都掛蛋」,是因身為系主任林為中不讓我、林璐安魏聖忠等他指的「三寶老師」從事系上事務,致我們的評鑑 分數不夠,他就說我們沒有績效,但我還是很努力地教學、 做產學合作,每年都發表論文,仍有盡教師本份,並未如他 所言「養尊處優」,上開文字會讓我覺得在系上或學校人格 受到貶損,且他在郵件中還稱我是「國企系之寶」,惟所見 卻僅止於此,期待見識我30餘年實務經驗,但註明不是上班 經驗,已貶抑、侵犯到我的人格、人性尊嚴。另如附表編號 2 所示,林為中在系務會議上,除稱我為「三寶老師」外, 完全憑著他個人的觀點,提到「你今天很快樂,有課來,沒 課回家,然後做一點點雜事,你就覺得很累. . . 」,但事 實上我非常敬業、盡教師本分,非如他所言都不做事,他此 番言論對我是很大的羞辱。而我看到林為中如附表編號3 所 示致課程委員之文件後,一樣感到非常的羞辱,因我並非不 做事,而是他不分配工作給我,卻寫我「休養生息」。再如 附表編號4 所示林為中所發送之電子郵件中,指「三寶+2老 師」為「鑽石夢幻組合」,且稱期待見識我30餘年實務經驗 ,卻註明不是上班經驗,該「鑽石夢幻組合」處於「養精蓄 銳」階段等文字,可知林為中對「三寶+2老師」、「鑽石夢 幻組合」均係反諷的言語、負面評價等語(見易字卷第142 頁反面至第144 頁),由上述證人洪進明之證述,雖可認其 對於遭被告稱為「三寶老師」或「三寶+2老師」,且在如附 表所示之文章中,為被告直指或以明褒暗貶之方式,表達其 之工作缺點等節,感到不愉快、不認同,然非能逕認被告上 開言語確為詈罵、嘲笑、侮蔑,而達足以減損證人洪進明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之程度。




㈣ 被告於系務會議之公開場合或以發送電子郵件、文件內容, 指摘證人洪進明學術經歷不足、績效不佳、所開課程專業性 不夠、未能積極任事,或以帶有諷刺意味之語句稱證人洪進 明為「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顯係明褒暗貶,假藉 對於「三寶」之遵從,表達其對證人洪進明教學表現之負面 之看法。而「三寶」原為佛教用語,指佛寶、法寶、僧寶, 惟現今社會用以比喻世間事物,就人、事、物冠稱「三寶」 或以「三寶」接連事物,多指三種有特定及共同特徵者,所 比喻者依所連結之人、事、物特徵,雖有正面者,然亦有負 面者,評價意義並非特定,依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前後文 脈絡以觀,可認上開「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均為負 面意義,已如前述,被告歷次所供其以「三寶老師」及「三 寶+2老師」來尊稱證人洪進明,完全是出於善意,並無負面 意義云云,無足採信。又證人洪進明於審理時證稱:林為中 用「三寶」之佛教用語比喻世間事物,顯然是對佛教的不恭 敬,也是對人的羞辱等語(見易字卷第43頁)、證人黃雅琪 於審理證稱:我一開始不知道「三寶」是什麼意思,後來知 道是負面的意思,感覺被孤立跟被歸類到需要加強的那一類 等語(見易字卷第219 頁反面)、證人魏聖忠於偵訊時證稱 :像之前「三寶立委」就是一種兩光的評價,屬於負面,否 定及輕蔑的意思等語(見偵字卷第17頁)、證人陳財家於審 理時證稱:我所認知洪進明等老師的專長都是國際行銷,是 系上未來主要發展的老師,就是未來的三位主角,所以林為 中可能因此稱呼他們為「三寶老師」等語(見易字卷第162 頁反面),顯然該「三寶」在本案雖屬負面意義,惟究竟如 何負面,意義為何,均尚有不明,而其他「國企系之寶」、 「養尊處優」、「休息生養」、「養精蓄銳」、「台柱中的 台柱」、「鑽石夢幻組合」、「鑽石夢幻團隊」等冠名、用 語,對照被告上開言論之全文內容,亦顯然係以反諷之方式 ,隱含批評他人工作怠惰、績效不佳之意,然被告前揭用語 ,是否已達粗鄙、謾罵或輕蔑之程度,所述內容是否關乎證 人洪進明之人格、品德,已達侮辱及貶抑證人洪進明人格、 名譽之程度,尚有可議之處。
㈤ 被告於99年4 月1 日接任龍華大學國際企業系系主任,同年 11月即有教育部之教學評鑑,又國企系於4 年後(104 年) 之發展評鑑重點為「國際行銷」,故被告自99年10月間起, 即請證人洪進明就其專長之國際行銷實務提出5 年課程規劃 等情,業經證人洪進明魏聖忠、黃雅琪、證人即龍華大學 國企系助理教授陳財家魏聖忠於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易字 卷第40頁、第41頁正、反面、第141 頁反面至第142 頁、第



165 頁反面、第191 頁正、反面、第224 頁正、反面),又 觀之被告於99年10月21日所寄予系上教師之信件內容中(見 他字卷第29至37頁),證人洪進明所提出之五年規劃內容, 每年均為「邀請有國際行銷經驗之業者,來本系教導學生( 至於邀請次數則配合系上預算之需要)。」(見他字卷第33 至34頁),是被告就證人洪進明所提出之課程規劃提出意見 及看法,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指稱證人洪進明「休養 生息」、「處於養尊處優的狀態」、「你今天很快樂,有課 來,沒課回家,然後做一點點雜事,你就覺得很累. . . 」 ,顯係基於被告為當時基於國企系系主任之立場負行政督導 之責而提出,且此亦係攸關國企系教學評鑑結果,證人魏聖 忠於審理時證稱:教學評鑑的中長程計畫書是要寫系的發展 規劃,要提供一些設備需求,還要先去詢價,若只請業師演 講做為中長程計畫,對於教學評鑑的要求而言當然是不夠的 等語(見易字卷第190 頁正、反面)、證人陳財家於審理時 證稱:邀請業師演講是一般老師都可以輕易完成的一般性事 務,而中長程計畫有一定的格式在,若只是找業師演講要通 過教育部的評鑑可能性不高,但我認為洪進明的專長是以國 際行銷為主,他在系上表現不錯,不過,以林為中系主任的 觀點,認為洪進明在99年間的表現不是那麼的好,而我在系 上多年的觀察,相較過去,洪進明在99年的表現不是那麼理 想等語(見易字卷第162 頁反面),可徵該系其他教師對於 課程應如何規劃以通過教育部之教學評鑑亦有自己之看法, 而表達自己之意見,且見聞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時,亦可 知此僅係被告個人對於證人洪進明教學、工作表現之評價, 又學術經歷足夠與否、績效優劣、授課內容之專業程度及是 否能積極任事,均為相對性之概念,並非有放諸四海皆準之 標準可供參照,毋寧僅是屬於個人評價之問題,亦即關於他 人工作能力、表現優劣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 ,且屬個人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此與評 論他人是否美麗、乖巧、聰明等情形相類,個人衡量之標準 本有不同,被告以其個人標準,表達關於證人洪進明學術經 歷足夠與否、績效優劣、授課內容之專業程度及是否積極任 事等言論,如係出於親身之觀察,而有一定之根據者,應認 為屬於個人意見之表達,此與毫無事實根據,亦未親眼見聞 任何指涉對象間相處情狀,僅出於情緒性、貶損性、嘲弄性 之目的,漫為指責之言論應分別看待,如有一定根據而發表 自己之感想或評價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以侮 辱罪之刑罰相繩,否則形同扼殺個人發表自我感想或評價之 自由,當非法治國家所得容許之現象。此外,個人之聲望或



人格,固可能因他人之言論而受到不良之影響,然社會中本 存在各種他人對己之評論或觀感,不論評論好壞,均因言論 之自由市場而得以相互辯駁、印證或澄清,此即保護言論自 由之目的,況且對於他人發表負面之評價,是否即會因此貶 低他人之人格,二者間未必有絕對之關聯,如發表言論之人 所發表之負面評價性言論,與指涉對象之外在形象或觀感不 符,自然無法取信於大眾,反而只會使發表言論之人遭他人 懷疑甚至嫌惡,換言之,教師之學術經歷足夠與否、績效優 劣、授課內容之專業程度及能否積極任事,非繫於特定人之 評價,一位具有足夠學術經歷、績效優良、授課內容具專業 性及能積極任事之教師,不致因受他人無端指控即被認定為 無足夠學術經歷、績效低劣、授課內容不具專業性及未能積 極任事,此乃至明之理,此觀證人魏聖忠於審理時證稱:我 的評鑑分數都很高,還當選過管院優良老師,所以聽到林為 中說「夢幻老師」績效掛蛋,我感覺不深,我都很配合系上 事務分配,我能做得到的都盡量做,並無「養尊處優」等語 (見易字卷第192 頁反面)、證人楊雅琪於審理時證稱:林 為中說夢幻老師績效不佳或掛蛋,其他人我不知道,但績效 掛蛋的不是我,且很多事我都盡心盡力,還接國科會計畫, 系上的分工我也從未推卸過,我覺得我工作很認真、很忙碌 ,並非「養尊處優」、「養精蓄銳」等語(見易字卷第219 頁反面至第220 頁反面、第224 頁)亦明。況被告尚能說明 其發表上開言論之具體理由(如被告首揭所辯),並非毫無 根據、僅出於情緒性、貶損性、嘲弄性之目的而漫為指摘, 益證被告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上之評論,縱使尖酸 刻薄,有失厚道,足令被批評者即證人洪進明感到不快,惟 既為個人意見表達之言論,依上開說明,殊無涉及是否貶損 證人洪進明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應非公然 侮辱罪處罰範圍。
㈥ 又按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 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而所謂「公然」者,必在事實上 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又此多數人固 指人數眾多,而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惟其人數之計算仍 應視該罪之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是倘處於一封閉 狀態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之分 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應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 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違,尚難以該 罪相繩。查被告於審理時供稱:因我於100 年5 月5 日那天 要到清傳高職招生,故印製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放在 課程委員會上,給各課程委員討論我們的課程是否需要修改



,課程委員會的委員就是系上部分專任老師,包含系主任在 內通常是五個人,該文件絕無張貼在系公告欄等語(見易字 卷第227 頁反面至第228 頁、第254 頁反面),而證人魏聖 忠於審理時證稱,我對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我有印象 ,雖忘記是在何處看過,但這一定不是張貼在系上公告欄等 語(見易字卷第190 、192 頁),證人林素菁於審理時證稱 :我對於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沒有印象,忘記有無看過 內容,但這份文件應該沒有張貼在系上公告欄等語(見易字 卷第244 頁正、反面),證人洪進明、黃雅琪於審理時則均 證稱見過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然皆對於在何場合、以 何方式見聞一節並無印象(見易字卷第227 頁、第228 頁反 面至第229 頁反面),是可認被告應無將如附表編號3 所示 之文件張貼在國企系辦公室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覽 。另觀該校國企系99學年度100 年5 月5 日之課程委員會出 席人員為林素菁洪進明陳財家汪亞平、孫麗珠等情, 有被告所提之99學年度第9910次課程委員會簽到單1 紙存卷 可參(見易字卷第256 頁),則如被告所述,其係將如附表 編號3 所示之文件放在該次課程委會會上供課程委員取閱, 則其發放之對象應僅上開包含證人洪進明在內之五位課程委 員,依前揭說明,該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 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 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不同,且證人林素菁復於審理時證稱 :通常我們開課程委員會議時都是在會議室,開會時門大多 是關上的等語(見易字卷第245 頁),則在該課程委員會開 會時,非經與會之課程委員邀請或同意,不得進入其該會議 室內,該會議室斯時應非得由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自由進出之 處所,與「公開場合」尚屬有間。至於證人魏聖忠、黃雅琪 雖知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內容,惟管道容以多端,非 必係被告將該文件張貼在該系公告欄之方式使其等知悉,況 被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章內容,亦不該當刑法上侮辱人 之言論,是被告固有於上開時、地發送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 文件予課程委員會各委員,然仍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㈦ 檢察官固以被告於99年5 月21日致所有老師「我們勇奪商用 英語簡報比賽第二名」之文章、被告於99年6 月14日、同年 7 月7 日、10月15日、10月21日透過國企系秘書以電子郵件 寄予系上所有老師之文章等證據,欲證明被告自99年5 月21 日起,即在寄發予該系老師之電子郵件中,以「三寶老師」 謔稱證人洪進明及其他老師,並陳明如不同意其想法、只說 些廢話、身體不佳等老師,請渠等留職停薪或另謀高就,且 指稱證人洪進明評鑑在即,仍每天上課、下課、領薪水,一



點事情也沒有,且反諷「三寶+2老師」係因在為系的未來發 展而努力,其他同仁切勿打擾,又指明證人洪進明未受過專 業管理博士學程訓練,也未聽說其受過專案管理IPPMA 訓練 ,而專業素養不夠,工作20多年,累了,想來學校頤養天年 ,且應拋棄打工苟安心態等文字內容,而認被告對證人洪進 明人指稱「三寶老師」之行為,其主觀上顯有貶損證人洪進 明人格之故意(見起訴書第3 至4 頁),惟如前述,如附表 所之言論僅係被告對證人洪進明在擔任教職工作表現上之主 觀感受,且並非毫無憑據針對證人之人格、品德,以輕蔑、 粗鄙之言語謾罵,而尚未達貶損證人洪進明人格、名譽之程 度,公訴人所指,尚難為採。
㈧ 檢察官又以證人洪進明之97至99學年度教學評鑑成績表、國 際企業系著作統計表、告訴人於94、95及97至99年度教師教 務服務考核成績彙總表、服務成績評分表及近年國貿系平均 數一覽表等證據,欲證明證人於該學校擔任助理教授工作, 教學服務評鑑成績尚非低劣,且亦有發表特定著作等事實( 見起訴書第4 頁)。惟事實始有真實與否之別,意見則係主 觀價值判斷,無真實與否之問題,證人洪進明在校服務表現 優劣與否,每個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標 準,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評斷證人洪進明之教學工作表現, 僅係其意見表達,殊無涉證人洪進明實際上在校服務成績優 劣與否,是該等證據,無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四、綜上所述,被告辯稱「三寶老師」、「三寶+2老師」為正面 意義云云,固不足採,惟依事發當時被告為國企系主任行政 督導之立場,以其標準對於證人洪進明教學工作表現提出如 附表所示之個人意見,尚不足認有何減損或貶抑證人洪進明 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尊嚴或社會評價,且被告在課程委 員會上發送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件予課程委員,亦不符合 「公然」之狀態,實難認其有構成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 然侮辱犯行,亦與刑法第310 條誹謗或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 件有間,即難認定被告所為合於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認被告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 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依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即難據以此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依首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時 間 │公然侮辱之處所│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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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100 年3 │被告透過系辦以│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 │
│ │月31日 │電子郵件寄予所│ 老師」 │
│ │ │有老師之文章內│2、被告指稱系務推動上 │
│ │ │ │ 多未麻煩「三寶+2老 │
│ │ │ │ 師」,讓「三寶+2老 │
│ │ │ │ 師」處於“養尊處優 │
│ │ │ │ ”狀態,且反諷仍儘 │
│ │ │ │ 量將告訴人維持該狀 │
│ │ │ │ 態,因為渠等為系上 │
│ │ │ │ 未來的希望 │
│ │ │ │3、被告指稱告訴人為「 │
│ │ │ │ 國企系之寶」,惟所 │
│ │ │ │ 見卻“僅止於此”, │
│ │ │ │ 並反諷期待見識告訴 │
│ │ │ │ 人30餘年「實務經驗 │
│ │ │ │ 」,然註明「不是上 │
│ │ │ │ 班經驗喔」 │
│ │ │ │4、被告指稱「這幾位老 │
│ │ │ │ 師(即『三寶+2老師 │
│ │ │ │ 』)平時到底在幹嘛 │
│ │ │ │ ?平日也沒安排什麼 │
│ │ │ │ 事情給老師們作,怎 │
│ │ │ │ 麼一輪檢視後,發覺 │
│ │ │ │ 這幾位夢幻老師的績 │
│ │ │ │ 效均不佳,甚至於有 │
│ │ │ │ 老師在所有項目都掛 │
│ │ │ │ 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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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4月21日│龍華科技大學國│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 │
│ │ │際企業系之系務│ 師 │




│ │ │會議上 │2、被告陳稱:不要有過 │
│ │ │ │ 去大學教授那種殘品 │
│ │ │ │ (應為「產品」), │
│ │ │ │ 你會發現你今天很快 │
│ │ │ │ 樂,有課來,沒課回 │
│ │ │ │ 家,然後做一點點雜 │
│ │ │ │ 事,你就覺得很累, │
│ │ │ │ 但其實還有更多事在 │
│ │ │ │ 等著你,世界是公平 │
│ │ │ │ 的,未來即是「三寶 │
│ │ │ │ +2」的年代了;吳芝 │
│ │ │ │ 文老師當了主任之後 │
│ │ │ │ ,我想大家應該還會 │
│ │ │ │ 繼續支持她,「三寶 │
│ │ │ │ +2」職責就重了,因 │
│ │ │ │ 為你現在沒什麼事, │
│ │ │ │ 未來有事,這世界是 │
│ │ │ │ 公平的等語 │
├──┼──────┼───────┼───────────┤
│ 3 │100年5月5日 │張貼於系辦公室│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 │
│ │ │之致課程委員會│ 師 │
│ │ │各委員之文章內│2、被告於張貼文章中指 │
│ │ │ │ 稱「我很早就呼籲三 │
│ │ │ │ 寶+2老師最好準備。 │
│ │ │ │ 這也是系上任何大事 │
│ │ │ │ 情都沒有麻煩三寶+2 │
│ │ │ │ 老師的緣故。現在讓 │
│ │ │ │ 這些老師休養生息, │
│ │ │ │ 就是著眼於未來系的 │
│ │ │ │ 發展要仰仗這幾位老 │
│ │ │ │ 師,特別是三寶老師 │
│ │ │ │ ,更是台柱中的台柱 │
│ │ │ │ 。不過,目前系上開 │
│ │ │ │ 出的課程與學生的成 │
│ │ │ │ 就…等,『國際行銷 │
│ │ │ │ 』的色彩似乎不濃, │
│ │ │ │ 甚至於財家老師問我 │
│ │ │ │ :這好像是公關課程 │
│ │ │ │ …?敬愛的3寶老師,│
│ │ │ │ 好好檢討一下吧!我 │




│ │ │ │ 要到清傳招生了,不 │
│ │ │ │ 多談。到時課開不出 │
│ │ │ │ 來,恕難負責。」等 │
│ │ │ │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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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6月22日│被告以電子郵件│1、謔稱告訴人為三寶老 │
│ │ │寄予校長、副校│ 師 │
│ │ │長、院長暨所有│2、被告指稱「三寶+2老 │
│ │ │老師之文章內 │ 師」為「鑽石夢幻組 │
│ │ │ │ 合」,且反諷期待見 │
│ │ │ │ 識告訴人30餘年「實 │
│ │ │ │ 務經驗」,然註明「 │
│ │ │ │ 不是上班經驗喔」, │
│ │ │ │ 惟仍指稱該「鑽石夢 │
│ │ │ │ 幻組合」處於“養精 │
│ │ │ │ 蓄銳”階段,因如其 │
│ │ │ │ 不離開系主任位置, │
│ │ │ │ 系上其他同仁會因系 │
│ │ │ │ 務繁重與任務分擔不 │
│ │ │ │ 平均而心生不滿,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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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