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偵緝字號1628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