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13號
SCDV,105,除,113,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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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劉千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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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台幣)│ │
├──┼───┼─────────┼───────┼─────┼────┤
│001 │高梓傑│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104 年12月15日│28,400元 │484797 │
│ │ │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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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