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9號
SCDV,105,除,109,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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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訴訟代理人 劉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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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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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林電機工業有│台灣銀行新竹分行│104年9月30日│12,951元 │AJ1509260 │ │
│ │限公司潘秀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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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