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號
抗 告 人
即原 告 彭淑樺
相 對 人
即被 告 許盛桀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於起訴時未即繳納裁判費用,惟嗣 於民國105年4月25日已以超商繳款之方式繳納裁判費,請求 廢棄駁回抗告人起訴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確係於105年4月25日,本院以其未補繳裁判費 為由而裁定駁回其對相對人之起訴之前,即已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4,266元,此有抗告人提出之本院規費繳款單、超商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書在卷可憑,準此,堪認抗告人抗告聲明 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