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57號
SCDV,105,補,557,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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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承臻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旺實業有限公司豐譁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給
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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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臻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