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原 告 新竹市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廖志堅
前列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文化局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竹市青草湖社區大學發展協會、賈維
平、吳孟娟、侯凱程、詹智仁、羅紅蘭、賴傳榮、潘冠吟、蔡承
甫、鄭錦德、劉欣怡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