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51號
SCDV,105,補,451,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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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靖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
萬伍仟壹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
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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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靖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