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39號
SCDV,105,補,439,2016050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余柏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彭上祐即翊宸設計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捌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