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32號
SCDV,105,補,432,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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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郭黃金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建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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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