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育霖
相 對 人 瑨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不明,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係受相對人僱用及委託處理相對人承攬 宜蘭縣政府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工程事務,其債務履行地在 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聲請 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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