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 請 人 林美花 史坤育 史佩純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戴志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 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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