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16號
SCDV,105,司票,416,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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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林美花
      史坤育
      史佩純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戴志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
  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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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