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9號
SCDV,105,司拍,59,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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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鈺偉
相 對 人 楊尚豪
相 對 人 連緯剛
關 係 人 邱青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尚豪連緯剛於民國(下同) 104年4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市○○段○○段 00地號、607、608建號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邱青成對聲請 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4月14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違約金年息百分之二十,經登記 在案。嗣關係人於104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 ,並由關係人邱青成與相對人楊尚豪共同簽發本票(票號: TH0000000、發票日104年4月16日、到期日104年7月16日) 。詎關係人屆期未清償,尚欠3,000,000元未付。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 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4月19日新院千民寶 105司拍59字第8960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 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同年月20 、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 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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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