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59號
SCDV,105,司司,59,201605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盧雲瑛即圳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圳勝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圳勝有限公司(下稱圳勝公司 )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5年1月5 日新院千民寶105司司4字第20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 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資產負 債表、清算申報書影本、股東清算分配同意書等,依法向本 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圳勝公司之事務,固據 其提出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影本、股東清算分配同意書 等為證。惟查,聲請人未一併提出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 收支表、損益表、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經 本院於105年4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 ,僅具狀陳所提供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財產目錄 及分配額皆是至北區國稅調原存資料協助完成等語,惟聲請 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依 上開說明,本件清算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圳勝公司 業已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准予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 行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頁


參考資料
盧雲瑛即圳勝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圳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