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
債 權 人 吳金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潘鈴、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吳金獅地政士事務所或個人
?如為吳金獅地政士事務所,應補正其負責人
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
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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