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20號
SCDV,105,司促,4520,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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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
債 權 人 吳金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潘鈴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吳金獅地政士事務所或個人
        ?如為吳金獅地政士事務所,應補正其負責人
        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
        為獨資或合夥)。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
        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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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