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45號
SCDV,105,司促,4345,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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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柏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台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
  整,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菎於101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7,19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8,59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6,116元
  整、已到期之利息1,78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
  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4,708元整自105年05月0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
  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
  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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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