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48號
SCDV,105,司促,4248,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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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育信

債 務 人 張誌憲
      鄭瑞能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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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