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殷三妹即官家文之保證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債務人殷三妹究係官家文之保證人或繼承人?
如為保證人,請提出對債務人殷三妹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官家文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④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