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66號
SCDV,105,司促,3766,201605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筑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