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87號
SCDV,105,司促,3287,2016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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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晏均即林秀凌之繼承人
      林晏岑即林秀凌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林敏宏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林秀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貳
  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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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