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晏均即林秀凌之繼承人
林晏岑即林秀凌之繼承人
上一人之 林敏宏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林秀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貳
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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