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煒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堯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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