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49號
SCDV,104,勞訴,49,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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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宋欽民
      莊淑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宇涵
原   告 劉素菊
      陳鑑財
      林秀羚
      王郁芝
      黃金鳳
      古美英
      李素娥
      潘麗美
兼以上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廖員進
原   告 林素卿
      黎玫均
      陳秀鳳
      莊崴茹
      鍾沛涵
      葉秀錦
      陳碧卿
兼以上二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沈銘
原   告 黃文淵
      卓秋緣
      沈燕蘭
      陳曉瑩
      許文營
      阮氏金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龍
原   告 范燕溶
      洪麗霞
      吳玫均
      李艷秋
      劉勉
      崔琰麗
兼以上三十
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倩慈
被   告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譯鋒
訴訟代理人 姚座順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五日內提出簽訂之勞僱雙方協調減少工時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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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