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宋欽民 莊淑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宇涵原 告 劉素菊 陳鑑財 林秀羚 王郁芝 黃金鳳 古美英 李素娥 潘麗美兼以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兼 訴 訟代 理 人 廖員進原 告 林素卿 黎玫均 陳秀鳳 莊崴茹 鍾沛涵 葉秀錦 陳碧卿兼以上二十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沈銘原 告 黃文淵 卓秋緣 沈燕蘭 陳曉瑩 許文營 阮氏金華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龍原 告 范燕溶 洪麗霞 吳玫均 李艷秋 劉勉 崔琰麗兼以上三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倩慈被 告 晶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譯鋒訴訟代理人 姚座順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五日內提出簽訂之勞僱雙方協調減少工時協議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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