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44號
SCDV,104,勞訴,44,2016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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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黃千容
即 原 告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皇興五金塑膠製品(深圳)有限公司
彭求震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44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7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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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皇興五金塑膠製品(深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