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昇皇興五金塑膠製品(深圳)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彭欽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容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44號給
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
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
判費6,000 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尚欠4,500 元未予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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