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79號
SCDV,103,訴,979,2016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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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
度訴字第97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7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又關於反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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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