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喬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瑜
書記官 曾柏方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何喬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何喬生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他案 合併執行,嗣於102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4月27、28日 某時許,在斯時位於新竹市○○○街00巷0弄0號之租屋處內 ,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0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竹市○○ ○街00巷0弄0號為警查獲,發現其身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 ,遂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被告何喬生前於①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100年11月22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7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於100年 11月22日確定;②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79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月,於101年8月31日確定。上揭①②案復經本院 於101年11月1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40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1月,於101年11月27日確定。③101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30日以101年度竹
簡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1年11月29日確定 ;④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3日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101年11月9日確定。上揭③④案復經本院於102年1月 1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於 102年1月28日確定。上揭案件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5日入 監執行,並於102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曾柏方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